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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參加俱樂部拳賽連遭KO猝死 主辦人國家級裁判丁晧峯判6月定讞

26歲胡姓男子民國111年參加新北市新店拳擊俱樂部舉辦的「大拳頭拳擊友誼賽」,比賽時遭重擊頭部不治,主辦人A級國家級拳擊教練及裁判丁晧峯依過失致死罪遭檢方起訴,最高法院認為,他未注意依國際拳擊規則配置拳台醫師全程在場,而以選手自行出具健康聲明書方式便宜行事導致被害人死亡,將丁晧峯判刑6月,可易科罰金定讞。

丁晧峯是新店拳擊俱樂部館長,他是中華民國拳擊協會會員,具有國際一星拳擊教練、職業拳擊裁判、A級國家級拳擊教練及裁判資格,他在民國111年7月30日在新店拳擊俱樂部舉辦「第11屆大拳頭拳擊友誼賽」,只由選手自行出具「保證個人身體狀況確實良好」之聲明書,即任由選手參賽。

胡姓拳擊初學者,111年6月21日報名參加拳賽,而於同年7月14日練習時,右側頭部遭對手攻擊受有硬腦膜下腔出血之傷害,因無明顯不適,同年7月30日到場參賽,未有拳台醫師進行賽前評估,逕行出賽,於同日17時8分第11場比賽與徐勝雍對戰,而於第二回合遭對手出拳擊中右側頭部、跌坐在地。

當時沒有拳台醫師確認身體狀況,於裁判讀秒後起身續行比賽,胡再遭對手連續出拳擊中頭部,此時裁判見胡腳步不穩,停止比賽判定對手獲勝,而胡下場後仍無拳台醫師檢查身體狀況,即時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,同行友人察覺其意識不清、眼球上吊等異狀,始通報救護車緊急送醫,胡晉瑋仍因舊硬腦膜下腔出血併發急性顱內硬腦膜下腔出血,於同年8月6日腦死不治死亡。

一審判決丁無罪,但二審認定他未注意依國際拳擊規則配置拳台醫師全程在場,而以選手自行出具健康聲明書方式便宜行事,致被害人上場前未有醫師進行檢查提供參賽與否之專業意見等,枉送寶貴生命,大好前程戛然而止,其家屬受此天人永隔之痛,無以回復,殊值非難,依過失致人於死判刑6月,可易科罰金,他提上訴,最高法院駁回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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